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 | 法定 代表人 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鄂市监处字〔2021〕1号 | 超限值排放多收环保电价违法案 | 国电青山热电有限公司 | 张永红 | 91420000770772103A | 当事人超限值排放多收环保电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所列“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9条,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上缴省国库,期限15日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8 |
2 | 鄂市监处字〔2021〕2号 | 超限值排放多收环保电价违法案 | 国电长源第一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张永红 | 91420000177605611M | 当事人超限值排放多收环保电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所列“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9条,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上缴省国库,期限15日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8 |
3 | 鄂市监处字〔2021〕3号 | 超限值排放多收环保电价违法案 | 国电汉川发电有限公司 | 李军 | 914209846764966404 | 当事人超限值排放多收环保电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所列“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9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罚款、违法所得上缴省国库,期限15日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8 |
4 | 鄂市监处字〔2021〕4号 | 超限值排放多收环保电价违法案 | 国电长源汉川第一发电有限公司 | 李军 | 91420000707096907B | 当事人超限值排放多收环保电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所列“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9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罚款、违法所得上缴省国库,期限15日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