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洪沟路温百馨洗化商行行政处罚案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市监支处字〔2020〕01号
当事人:张店洪沟路温百馨洗化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370303600100041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洪沟路25号甲5号
经营者:赵雪梅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未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无中文标识的进口化妆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产品外包装照片、张店洪沟路温百馨洗化商行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当事人销售未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无中文标识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涉案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52.00元;3、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156.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8.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