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白砂糖)
2020年11月6日我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收到1批次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现将我局对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南宁市永佳乐贸易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GC20450000620232472 | 样品名称 | 白砂糖 |
购进日期 | 2020-04-22 | 型号规格 | 400克/包 |
标称生产者名称 | 南宁市永佳乐贸易有限公司 | 被抽样单位 | 百色市右江区美佳乐超市南大世纪广场店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色值 | 检验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白砂糖(色值项目)不符合GB/T 317-2018《白砂糖》要求的行为,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产品中谷氨酸钠实测值为178,高于150,不符合GB/T 317-2018《白砂糖》要求,经核查,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违法事实不成立。
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全部食品进行检验即出厂、销售,涉嫌为未完全履行出厂检验义务行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当事人未完全履行出厂检验义务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结合本案调查情况及裁量考量情况,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该涉嫌事项不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完全履行出厂检验义务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