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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南宁市永佳乐贸易有限公司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1-01-05 12:33:54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网站

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白砂糖)

2020年11月6日我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收到1批次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现将我局对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南宁市永佳乐贸易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GC20450000620232472

样品名称

白砂糖

购进日期

2020-04-22

型号规格

400克/包

标称生产者名称

南宁市永佳乐贸易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

百色市右江区美佳乐超市南大世纪广场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色值

检验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白砂糖(色值项目)不符合GB/T 317-2018《白砂糖》要求的行为,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产品中谷氨酸钠实测值为178,高于150,不符合GB/T 317-2018《白砂糖》要求,经核查,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违法事实不成立。

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全部食品进行检验即出厂、销售,涉嫌为未完全履行出厂检验义务行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当事人未完全履行出厂检验义务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结合本案调查情况及裁量考量情况,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该涉嫌事项不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完全履行出厂检验义务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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