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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卢龙县佳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被处罚

2020-12-30 23:20:48 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卢龙县佳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市监处字〔2020〕38号

当事人:卢龙县佳洋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卢龙县佳洋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324MA095D3Y5D

住 所(住址):卢龙县木井镇大顾佃子村  

法定代表人:顾海伟

本案来源于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0年5月19日,我局收到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秦皇岛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出具的不合格食品安全抽检检验报告。2020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2020G23078)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同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不合格的同批次产品,调取了相关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及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于同日制定了召回计划,启动不合格食品二级召回,并呈交召回公告。当事人于5月22日下午3时,从山西太原经销商处召回尚未销售出去的涉案产品共计2388袋(180克/袋),单价1.20元/袋。2020年5月20日,经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2020年5月22日,经主管领导批准,我局依法对该公司已召回并存放在公司成品库内不合格区的涉案产品2388袋(180克/袋)进行了就地查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了复检申请。2020年6月5日,我局收到了省局委托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为No:JSP2020FJ00002),监督抽检复检不合格。当事人认可复检结果。经调查,该批次产品生产数量为2400袋(80箱x20袋),现场检查时无库存,监督抽检12袋,抽检付费14.40元,其余销售的2388袋全部召回。售价为1.20元/袋,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880元,违法所得14.40元。2020年6月24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询问调查、采取扣押措施等收集证据,违法事实已调查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上述事实,主要有事实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法定代表人顾海伟出具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法定代表人所作的陈述和行为为职务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证据三:2020年4月24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一份,2020年5月14日秦皇岛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一份(No:2020G23078),2020年6月4日复检机构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一份(No:JSP2020FJ00002),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构成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证据四: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两份送达回证、2020年6月24日制作的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两次检验结果已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产品的数量、价格、召回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召回计划、公告、产品召回情况记录、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及时召回涉案产品、进行整改的事实。

证据六:2020年5月19日提取的由卢龙县佳洋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国抽拿样蕨根粉丝2020年4月25日销售票据一份、2020年5月1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提取的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入库单、销售单、生产记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量、销售情况及违法所得。

2020年7月1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秦市监行处听告)〔2020〕食安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减轻处罚。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鉴于企业在第一时间内及时召回全部涉案产品,没有流入消费环节,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同时综合考虑今年以来受疫情的影响,企业经营状况受到极大的冲击等因素。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388袋(180克/袋);2.没收违法所得14.40元;3.罚款60000元。罚没款共计60014.4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行直属支行营业部(账户:秦皇岛市财政局,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191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4日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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