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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湖北浩天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12-30 17:54:38 上海海关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湖北浩天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0〕01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20〕0181号

当事人:湖北浩天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地 址:湖北省钟祥市张集镇张前路3号

法定代表人:刘大红

海关代码:421296006F

当事人委托上海诚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中国香港一般贸易项下干制黑木耳12483千克,申报价格FOB187245美元,申报商品编号0712320000,对应出口退税率13%,计人民币1285418.2元,出口报关单号222920190002129632。

经查,实际出口货物数量为3721千克,价值FOB55815美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出口退税资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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