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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一批房地产违法广告典型案例的公告

2020-12-30 18:29:43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一批房地产违法广告典型案例的公告

今年,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全面加强房地产广告监管,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房地产广告案件。现公告我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查处的部分违法房地产广告案例。望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引以为戒、严格自律,依法自觉做好广告审查核对工作。请广大消费者加强甄别防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各类虚假违法广告。

一、温州龙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印刷品广告案

2020年8月19日,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210号南国大厦联华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该地点发布房地产海报广告,含有“龙湖•天曜城 读瓯海实验前汇校区住综合体奢宅”等内容。该广告于2020年7月中旬发布,当事人于8月20日对该海报广告作下架处理。广告的制作费用为7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6000元。

二、文成县帝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印刷品广告案

2020年10月13日下午,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文成县西坑畲族镇梧溪村的天圣逸境·养生庄园的售楼处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可住可收藏,升值空间大”字样和未标注开发企业名称及预售许可证书号的房地产广告纸,在售楼处的LED展示屏上发现标有“项目占地800余亩,海拔380米,负氧离子含量极高,年均在10000元左右,是最适合人类居住的环境”的字样。

当事人发布标注“可住可收藏,升值空间大”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25元。

当事人发布未载明预售许可证书号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500元。

当事人发布标注“是最适合人类居住的环境”LED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0000元。

三、平阳隆恒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印刷品广告案

当事人于2020年5月4日委托温州乔邦广告有限公司制作含“‘上海世界外国语学校’签约入驻融创翡翠海岸城,总价约58万起,安家上海世外旁,欧南滨海新区CLD,上海世界外国语学校‘名校+’合作等用语”的广告,并于2020年5月31日起在平阳县鳌江镇君悦酒店外墙、鳌江银泰城的电梯,沃尔玛的地下一层等地予以投放。上述广告制作费为175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平阳县人民政府、平阳县教育局相关批文等文件对上述广告内容予以证明。

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八)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35000元。

四、温州莱建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微信广告案

当事人2018年6月22日在账号wzaoticheng、账号主体:温州莱建置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发布标题为“海啦啦水秀城强势入驻温州•奥体城,火爆一触即发!”的信息,内容含有“奥龙广场 吸金现铺 建筑面积约21-179㎡ 都说商铺投资是一门艺术,更是一门学问,如何选择保值增值的商铺是投资的关键。奥龙广场建筑面积约21-179㎡吸金商铺,因海啦啦水秀城此次入驻,其经营业态更加多元化,可最大限度挖掘消费潜力,未来价值显而易见。温州 奥体城 海啦啦水秀城强势入驻 火爆一触即发 建筑面积约21-179㎡龙湾核芯 吸金现铺 建筑面积约33-40㎡奥体公馆轻轨现房 财铺奥龙 发售在即”等文字信息和图片,当事人支付995元。

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范围内全部的违法广告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800元。

五、温州买好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微信广告案

当事人2019年8月9日在微信公众号“温州房产圈”上发布了一条标题为“华董又出‘流量IP盘’?温州中轴圈+一线塘河+轻轨+约3.1米层高,又一个‘神盘’诞生了?”广告文章。上述广告中含有“……而在温州,近期的华董·璞丽湾就让圈姐印象深刻。外人一看或觉平平无奇,略知一二的猜测其取自‘璞玉’的珍贵。不过温州人一瞧大部分都能立马联想到‘风水祖师爷’温州的造城者郭璞。……华董的老板向来推崇郭璞相地理念,取璞字除寄托对郭璞的情思愿景外,背后也寓意着华董将以造城者之心来造房子的意谓在。……地段优渥、景观较好的外在优势可以说华董深得郭璞的‘相地之术’。那么,以造城者之初心来打造璞丽湾,何以为证呢?……”字样,阅读量12788次,广告费为9000元。

当事人2018年11月10日在微信公众号“温州房产圈”上发布了一条标题为 “揭秘|市府旁的鹿城金茂府多个产品细节首次曝光!”广告文章。上述广告中含有“金茂府所到之处能撬动当地城市的板块价值升级”字样,本文阅读量12479次,广告费9000元。

当事人2020年4月8日在微信公众号“温州房产圈”上转发了一条标题为“深度体验!吸引万人围观直播的半岛美学样版房,长什么样?”广告文章。内容为“……四大非凡体验直击128㎡半岛美学样板房……从128㎡的户型图上我们就可以看出,在户型设计上,香開萬里对奢适尺度的把控非常到位。……近35㎡客厅&约1.8米宽阳俘获全家人的欢心……近35㎡大尺度餐客连厅,……在这128㎡的空间里,我们可以感受到首开中庚·香開萬里的满满匠心与诚意。……首开中庚·香開萬里105-130㎡半岛都会奢宅,验资优惠即将截止!详询:0577-8138 9999。”字样,阅读量1319次,未收取广告费。

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范围内全部的违法广告内容,没收广告费用18000元,罚款50000元。

六、温州尚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互联网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9年7月初以73500元的总价委托温州买好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其所属网站温州房产圈发布温州华董•璞丽湾的房地产广告,其中包含分析文(头条)5篇、软文(头条)3篇,顶部贴片高(头条)1周、顶部贴片(头条)1周。其中一篇分析文(头条)中有“……而在温州,近期的华董•璞丽湾就让圈姐印象深刻。外人一看或觉平平无奇,略知一二的猜测其取自‘璞玉’的珍贵。不过温州人一瞧大部分都能立马联想到‘风水祖师爷’温州的造城者郭璞。……华董的老板向来推崇郭璞相地理念,取璞字除寄托对郭璞的情思愿景外,背后也寓意着华董将以造城者之心来造房子的意谓在。……地段优渥、景观较好的外在优势可以说华董深得郭璞的‘相地之术’。那么,以造城者之初心来打造璞丽湾,何以为证呢?……”等迷信内容。该篇分析文(头条)广告费用为9000元,费用尚未结清。

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0000元。

七、温州房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微信广告案

当事人受瑞安市金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通过编辑排版后于2019年8月15日在其微信公众号“瓯越楼市”上发布一篇标题为“重磅消息!塘下中心区卖得最好的楼盘8月18日加推、一房一价公布?且看全方位分析……”的广告,上述广告中含“买8号楼、9号楼用一句土味但又实在的话去表述就是:买到即赚到。不用等交付、不用等将来,买到的那一刻就是赚到了”等内容,且未标明“广告”,广告费用3000元。

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没收违法广告费3000元,罚款7000元。

八、瑞安市众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印刷品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0日,受广告主温州新体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委托制作,于2019年11月底,在位于瑞安市塘下镇长乐路与中心路交接处由温州新体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的售楼处一楼进门展厅右侧发布含有无法证实的“世茂璀璨世家塘下中心区最后的纯住宅用地”等内容的广告。

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罚款20000元。

九、平阳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印刷品广告案

2020年7月21日,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平阳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施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发布的六折页宣传页中有“3分钟车行可达萧江镇政府、萧江车站、萧江医院、桔坡山公园、沈海高速萧江出入口及104国道”与“13分钟车行可达苍南动车站”的字样,上述宣传页共1000份,广告设计与印刷费用合计2700元。

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宣传折页,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700元。

十、平阳中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微信广告案

当事人于2020年1月13日晚上在绿城·留香园的公众号上发布的文章标题为“龙鳌置业改善,首选绿城·留香园”的软文广告中含有“浙江富豪榜和绿城业主的重合率高达90%”无法证明数据来源的广告词汇,“温州最顶级豪宅”“最具有豪宅基因代表”“享受顶级豪宅地段配套资源”涉及最高级的广告词汇,“15分钟内可轻松到达龙港鳌江各地区及平阳高铁站”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广告词汇。

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3900元。

十一、浙江万生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微信广告案

当事人于2020年5月1日起让公司员工在朋友圈投放该公司广告,广告内容为:“浙江万生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位于玉壶镇冰心街173号 主营全国范围内房屋买卖 集赞满58送价值15元养生锤一把 满88个送价值58元加湿器一台 满188个送价值1290元卡西欧手表一只 满388个送价值2450元汤姆福特100ML香水一瓶 满588个送价值3800元LV手链一条 活动有效期至五号 送完为止!!”未在上述广告中明示所赠送礼品期限。

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罚款2000元。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6日


(责任编辑: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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