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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市长洲区平得利家电经营部行政处罚决定书(梧市监处〔2020〕261号)

2020-12-16 18:18:4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西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梧州市长洲区平得利家电经营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梧市监处〔2020〕261号)。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梧市监处〔2020〕261号

当事人:梧州市长洲区平得利家电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50405MA5LREL20W             

住所(住址):梧州市新兴二路201号C区2号楼1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彭丹

2020年8月25日,本局在开展2020年梧州市消防产品和家用燃气炉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对你经营部经销的“万宝”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进行监督抽查,2020年10月27日,本局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于2020年10月15日出具的编号Q20-002548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判定你经营部经销的中山市万信宝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万宝”家用燃气灶具为不合格产品。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3日依法对位于梧州市新兴二路201号C区2号楼14号的“梧州市长洲区平得利家电经营部”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你经营部内摆放经营有中山市万信宝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万宝”家用燃气灶具的产品,但在你经营部内的一靠墙角处摆放有1台JZY-668 L98型号规格的“万宝”家用燃气灶具,该台家用燃气灶具外包装上标注着“产品名称:家用燃气灶、商标:万宝、型号规格:JZY-668 L98、生产日期:2019年5月13日、生产厂家:中山市万信宝电器有限公司等的文字内容。据你经营部称:上述这1台JZY-668 L98型号规格的“万宝”家用燃气灶具,是2020年8月25日你经营部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依法封存作为检验的备份样品。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3日依法将编号Q20-002548的《检验报告》原件送达你经营部,并告知你经营部提出异议、复检的权利、途径、期限。同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你经营部的涉案财物(财物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0〕29-10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你经营部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于2020年11月4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经营部于2020年8月份左右从送货上门的推销人员(姓名不详,无法联系)处,以每台50元的价格一共购进外包装上标注着JZY-668 L98型号规格的“万宝”家用燃气灶具3台,你经营部购进上述产品后,以每台68元的价格摆放在你经营部内进行销售。截至被本局查获时止,你经营部共销售上述JZY-668 L98型号规格的“万宝”家用燃气灶具2台,剩余1台被本局依法查扣,共获违法所得36元。上述3台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为204元。调查期间你经营部未能提供能证明合法经营上述商品的证据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上述3台家用燃气灶具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出具的编号Q20-002548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该产品本次抽查检验按GB 16410-2007判定:不合格。你经营部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证实:

你经营部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彭丹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聂建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家用燃气灶使用说明书1本;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Q20-002548的《检验报告》1份、送达回证1份;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执法照片12张、询问笔录1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打印材料1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局于2020年11月17日向你经营部送达了梧市监罚告〔2020〕29-8号《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依法告知你经营部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你经营部享有的权利,你经营部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补充证据。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认定,你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

鉴于你经营部认识态度较好,而且本局案件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违法情节较轻,截至目前本局暂未收到上述产品造成社会危害和影响的报告。本局决定对你经营部的违法行为作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你经营部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并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不合格ZY-668 L98型号规格的“万宝”家用燃气灶具1台;

2.没收违法所得36元;

3.处罚款3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营业室缴纳罚没款(户名:梧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030 5301 0400 12787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之内直接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7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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