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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新民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新民市融媒体中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0-11-30 23:15:21 新民市人民政府网站

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民市融媒体中心发布的药品广告涉嫌含有表示功效及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的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

 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企处字〔2020〕104号

 当事人:新民市融媒体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181**********

 住所(住址):新民市辽河大街56号

 法定代表人:崔天朗

 联系电话:2762****

 联系地址:新民市城区辽河大街56号

 2020年7月6日,本局根据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测数据,发现当事人发布的药品广告涉嫌含有表示功效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内容,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6月1日开始,接受个人委托在新民电视台综合频道的乐翻天节目中,重复播出“可芮丝”化妆品广告以及“老赵家消炎镇痛膏”“老赵家痛消贴”“中华医药之治骨一绝:老赵家消炎镇痛膏”非处方药品广告,播出时段为每天12时15分至18时45分。当事人播放的上述“可芮丝”化妆品广告含有“无论是任何原因引起的脱发秃发,只要使用产品就可以正常长出新发”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播放的“老赵家消炎镇痛膏”药品广告含有“一贴见效,用法简单效果明显,3分钟疼痛减轻,患处疼痛麻木僵硬的患处立刻轻松”表示功效的内容,同时播放的该药品广告含有患者表述“患者肩周炎、风湿、腿疼贴上后,胳膊好了,也能正常走路了”等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内容:播放的“老赵家痛消贴”药品广告含有患者表述“老赵家痛消贴3分钟疼痛减轻,疼痛麻木僵硬的患处立刻轻松了,使用三天,不麻不肿不酸不胀不僵了,胳膊和腿都能伸直了”等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内容;播放的“中华医药之治骨一绝:老赵家消炎镇痛贴”药品广告含有患者表述“患者贴上10分钟腿就不疼了,30分钟腿关节能活动,3贴药下去就能走路蹦了”等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内容。当事人播放上述广告时间为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16日,收取广告费5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视频资料、老赵家消炎镇痛膏、老赵家痛消贴及中华医药之治骨一绝:老赵家消炎镇痛贴、可芮丝国际生发机构美容美体广告简要内容、新民广播节目表各1份及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测数据截图110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2、《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3、《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广告收费发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播放违法广告的详细情况。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市监企告字〔2020〕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药品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和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之规定;发布化妆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已构成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广告的行为。

 《沈阳市工商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表》(2018年6月28日修订)第287款规定,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广告费用三万元以下的,处以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之规定,及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广告的播放,决定对其处罚如下:

 一、没收广告费用5000元。

 二、罚款5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新民支行缴纳罚款(账户: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账号:21000019000000023701)。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沈阳市沈河区南关路118号)或者新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4日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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