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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市级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11-27 23:28:42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关于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2期)

  根据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通市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公告》(第二十期、第二十一期),现将部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南通市崇川区城中鹿鹿豆坊生产、销售的老豆腐(抽样日期:2020-08-11,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南通市崇川区城中鹿鹿豆坊共生产该批次产品15公斤,已销售1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人为添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南通市崇川区城中鹿鹿豆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通市崇川区城中鹿鹿豆坊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崇市监处字〔2020〕444号)并责令改正。

  二、莘园路农贸市场(蔡汉华)销售的鲫鱼(抽样日期:2020-08-12,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恩诺沙星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莘园路农贸市场(蔡汉华)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0公斤,已销售10公斤,产品为食用农产品,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购进把关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莘园路农贸市场(蔡汉华)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莘园路农贸市场(蔡汉华)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崇市监【2020】473号)并责令改正。

  三、崇川区7加1日用百货超市销售的如下产品:

  1.烧仙草味雪糕(抽样日期:2020-08-12,规格型号:68克/袋)

  2.云片糕(抽样日期:2020-08-12,规格型号:散装称重)

  烧仙草味雪糕菌落总数不符合标准规定;云片糕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崇川区7加1日用百货超市共购进:1.烧仙草味雪糕40袋,共计2.72公斤,已销售40袋,共计2.72公斤;2.云片糕6公斤,已销售6公斤。以上两种产品均没有消费者退回。

  经排查,因购进的产品不合格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崇川区7加1日用百货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项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崇川区7加1日用百货超市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崇市监处字【2020】473号)并责令改正。

  四、崇川区孙建梅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鲫鱼(抽样日期:2020-08-18,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恩诺沙星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崇川区孙建梅水产品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5公斤,已销售15公斤,产品为食用农产品,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进货查验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崇川区孙建梅水产品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崇川区孙建梅水产品经营部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崇市监处字〔2020〕438号)并责令改正。

  五、汇龙镇花园路农贸市场王洋洋销售的姜(抽样日期:2020-07-28,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吡虫啉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汇龙镇花园路农贸市场王洋洋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0公斤,已销售10公斤,产品为食用农产品,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进货查验把关不严格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汇龙镇花园路农贸市场王洋洋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汇龙镇花园路农贸市场王洋洋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启市监处字【2020】00237号)并责令改正。

  六、人民桥农贸市场孙艳芳销售的姜(抽样日期:2020-07-28,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吡虫啉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人民桥农贸市场孙艳芳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0公斤,已销售10公斤,产品为食用农产品,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进货查验把关不严格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人民桥农贸市场孙艳芳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人民桥农贸市场孙艳芳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启市监处字【2020】00236)并责令改正。

  七、港闸区河东菜市场朱锦泉(摊位)销售的鳊鱼(活体)(抽样日期:2020-07-28,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恩诺沙星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港闸区河东菜市场朱锦泉(摊位)共购进该批次产品3公斤,已销售3公斤,产品为食用农产品,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进货查验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港闸区河东菜市场朱锦泉(摊位)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港闸区河东菜市场朱锦泉(摊位)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崇市监处字〔2020〕457号)并责令改正。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6日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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