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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润世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未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案

2020-11-27 23:05:1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发布天津润世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未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执罚〔2020〕82号)。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执罚〔2020〕82号

当事人:赵中秋(天津润世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668844318G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62号                

法定代表人:高世谦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0年5月27日,我委执法人员在对天津润世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仓库内存有未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汽车隔热膜30卷(规格12米/卷),大包围脚垫40套(6个型号,共计116个)。经进一步调查,你公司提供了购入和销售两种产品的情况材料,由于你公司存在涉嫌销售未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我委执法人员对上述两种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现场检查当日对你单位涉嫌销售未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2020年6月10日执法人员对上述两种产品实施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截至2020年6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

现查明,天津润世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从天津市西青区华旭友联汽车用品中心购入未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汽车隔热膜35卷,剩余30卷,使用5卷,其中使用的5卷汽车隔热膜,是以“4880礼包”的方式销售给10个客户,以赠送的方式赠送给8个客户,汽车隔热膜货值金额共计29437.50元

天津润世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2020年5月22日、2020年5月25日分三批次七种车型从天津御风伟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购入未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汽车脚垫161套,剩余40套,使用121套,其中使用的121套,是以销售的方式销售9套,以“4880礼包”的方式销售35套,以“5880礼包”的方式销售1套,以赠送的方式赠送75套,公司内部自身领用1套。汽车脚垫货值金额共计25320.00元。

天津润世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未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汽车隔热膜和汽车脚垫货值金额共计54757.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天津润世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天津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被委托人身份。

2.天津市西青区华旭友联汽车用品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合格证复印件1份、玻璃安全膜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天津市西青区华旭友联汽车用品中心销售单复印件1份、前挡膜车身膜入库单1份;天津御风伟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大包围脚垫商品吊牌复印件1份、汽车脚垫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支付凭证复印件1份、脚垫销售单复印件4份、大包围脚垫入库单1份、大包围脚垫入库单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购入未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的事实。

3.《2020年5月18-5月27日前挡膜、车身膜出库明细》1份、《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27日大包围脚垫出库明细》1份、《东风本田汽车销售协议书》复印件139份、《关于东本润世达店各车型大包围脚垫赠送情况说明》1份、《天津润世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未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案货值金额计算》1份,证明当事人赠送,销售及自用未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的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证明现场检查和调查案件的具体情况。

2020年7月1日,我委向你单位赵中秋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监执听告〔2020〕79号),你单位赵中秋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六条第(二)项“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改正后,方可在国内市场销售:…(二)未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一)、(二)、(三)、(四)、(五)、(七)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未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天津润世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售后部经理赵中秋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0元。

你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制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印 章)

2020年7月7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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