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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罚〔2020〕1249号)

2020-11-16 23:27:47 南宁市市场监管局网站

南市监处罚〔2020〕1249号

当事人:吕秀梅

经查,吕秀梅于2020年8月来到南宁后,经朋友介绍参加了以“资本运作”为幌子的传销组织,该组织依照“五级三晋制”的制度,要求会员不停的发展下线交钱加入“资本运作”,并以下线所交钱的数额为依据获取相应的报酬。2020年8月13日,吕秀梅等人在南宁市那洪大道9号恒大城4栋1001号房参加传销培训活动时,被我局联合江南公安分局、经开区综治办依法查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承认参加了传销活动的事实。

2、悔过书1份,证明当事人因参加传销活动被打传办教育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4,现场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参加传销活动的事实。

2020年9月21日,我局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市监处告[2020]7108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参加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传销行为,没有成功发展下线,也没有从中获利。本局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次决定的执行。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9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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