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三十一)
一、令狐昌桥经营芹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样基本情况:
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受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开展苍南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0年8月4日工作人员对当事人令狐昌桥经营的苍南县宜山镇农贸市场140-144号摊位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场抽取其经营的芹菜样品,抽样数量为2.5kg,抽样基数为8kg。经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该批芹菜氧乐果检测项目实测值为0.18mg/kg(标准指标为≤0.02 mg/kg),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于2020年8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苍市监宜鉴告字〔2020〕082501号)及对应检验报告(编号:HZ-J20080287),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
经查明:当事人令狐昌桥从事蔬菜零售经营,经营地址为苍南县宜山镇农贸市场140-144号摊位, 2020年8月4日当事人被抽检的芹菜系从一到菜场售卖的农户处购入(农户姓名及联系方式不详),购入数量为9KG,购入单价12元/KG,由于当事人在采购芹菜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开具相关凭证,故抽检当时无法提供供货商信息及购入凭证。2020年8月2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不合格芹菜已以14元/KG的价格销售完毕,没有库存。该案货值为126元,违法所得126元。另查明,当事人的蔬菜零售摊位经营面积约10平方米,从事蔬菜零售活动。符合《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第四条规定的认定条件,属于小食杂店。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同时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令狐昌桥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26元。
二、处以罚款人民币5200元整,合计罚没款5326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