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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三十)

2020-10-26 11:26:36 苍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三十)

一、苍南县老谢鱼头店的即食海蜇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苍南县老谢鱼头店的即食海蜇,购进日期:2020年8月6日,抽检的不合格批次即食海蜇数量为1.5kg,经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HZ-J20080842。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苍南县灵溪镇江湾路138-144号、玉南二街73-95号的苍南县老谢鱼头店经营场所实施检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50元;二、处以罚款22000.00元,上缴财政。

二、林宝华经销“虾姑”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样基本情况:

当事人林宝华销售“虾姑”(购进日期:2020年08月9日),经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检验检测该批次“虾姑”镉(以Cd计)项目实测结果为0.83mg/kg,指标要求为指标为小于等于0.5mg/kg,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5009.15-2014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样品。(编号:HZ-J20081195)。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案件调查过程中,我局发现当事人存在经销“虾姑”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属于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非自产自销,且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情形,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450元,并处以罚款3500.00元,合计3950.00元,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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