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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寿县茶庵镇方圆超市将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被处罚

2020-10-23 11:25:39 淮南市人民政府网站

【化妆品、食品类案件】寿市监罚〔2020〕19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

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寿市监罚字〔2020〕193号

代方圆销售过期失效的化妆品和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寿县茶庵镇方圆超市

92340422MA2NHK4M4K

代方圆

2020年9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化妆品销售区域发现有待售的“旁氏亮采净澈系列分润莹泽洁面乳”5瓶,规格:75g/瓶,限期使用日期及生产批号:20190803A1AT;“玉兰油细滑焕肤洁面乳”3瓶,净含量:100g,限期使用期:20200303--706203866A0;“蒂花之秀倍效护发精华素”2瓶,净含量500ml,限期使用日期:2020/08/25;“妮维雅丝润柔珠洁面乳”5瓶,净含量:100g,生产日期:2016/08/02,保质期:36个月;“旁氏亮采净澈系列米粹润泽洁面乳”4瓶,净含量:75g,限期使用日期及生产批号:20191104A1AT;“旁氏清澈净透系列清澈净透洁面乳”5瓶,净含量:75g,限期使用日期及生产批号:20190512B1AT;以上化妆品均已超过有效期。在酒类销售货架摆放有“中国劲酒”若干瓶,保健功能: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抗疲劳、免疫调节的保健功能,生产企业:劲牌有限公司,该产品的标签左上角有保健食品标识,属于保健食品,与“醉驴牌闷倒驴”酒(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混放销售。

经查,上述化妆品是当事人从寿县购进的,购进价格已记不清,没有进货单据,购进之后一直摆放在化妆品销售区内待售。

当事人将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其中监督当事人对超过有效期化妆品做无害化销毁处理。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6日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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