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徐远官) 10月22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广西真翠食品有限公司体系检查情况的通告。
关于广西真翠食品有限公司体系检查情况的通告
2020年9月21日至9月22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广西真翠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45014001072 ,生产地址:南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吉大道西面东盟国际智慧园(一期)l#厂房5楼502房)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布局、人员管理和配方标签管理等14个方面内容共40个检查项目进行了检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规范》(桂市监办发〔2019〕39号)的具体检查和评分规定,发现广西真翠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布局、配方标签管理、过程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等7个方面内容共14个检查项目中存在15个问题,本次体系检查得分63.40分。现将检查发现的问题通告如下:
序号 | 存在的问题 | 具体的条款和依据 |
1 | 内包装间部分地面破损。 | 不符合GB14881-2013中6.2.1条款关于厂房地面、屋顶、天花板及墙壁有破损时,应及时修补的要求。 |
2 | 化验室内滴定管的橡胶管已老化,不满足检验需求。 | 不符合GB14881-2013中9.2条款关于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的要求。 |
3 | 姜蒜杂粮方便食品辅料包的实际生产工艺流程与获证时的工艺流程不一致。 | 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二条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的要求。 |
4 | 姜蒜杂粮方便食品主料包的配料表未按照原辅料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 不符合GB 7718-2011中4.1.3.1.2条款关于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的要求。 |
5 | 姜蒜杂粮方便食品主料包的配料表及辅料包的配料表均与投料记录不一致。 | 不符合GB 7718-2011中3.4条款关于标签应真实、准确的要求。 |
6 | 辅料的熟制加工工序中部分原辅料加工未记录第一次熟制的数据。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4.1.1条款关于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的要求。 |
7 | 企业生鲜辅料库储存有灵芝,原材料出库单及熟制加工记录中有灵芝的使用记录。 | 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款关于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 |
8 | 未能提供生产设备、工器具等的清洁消毒记录。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8.2.1.3条款关于应确保实施清洁消毒制度,如实记录的要求。 |
9 | 未能提供二氧化氯消毒粉的配制使用记录;工具房内四包二氧化氯消毒粉已过期。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8.3.6 条款关于消毒剂领用时应准确计量、作好使用记录的要求;不符合GB 14881-2013中7.4.3条款关于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要求。 |
10 | 未建立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8.2.2条款关于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的相关要求。 |
11 | 未能提供方便食品的原始检验记录和出厂检验报告。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9.3条款关于应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的要求。 |
12 | 企业未对所生产的方便食品进行检验。 | 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款关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的规定。 |
13 | 未对辅料包进行留样;未能提供产品留样记录。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9.3条款关于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要求。 |
14 | 部分销售出库单中未记录出货产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4.1.1条款关于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
15 | 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许可类别有肉制品,但未能提供检验员吴某某、黎某某的肉制品类别检验资质证明。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9.2条款关于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按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的要求。 |
检查组已将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反馈广西真翠食品有限公司和高新分局。根据属地监管职责划分,我局已要求高新分局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广西真翠食品有限公司应按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高新分局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我局,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