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徐远官)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涉及上海市静安区萌犬驿站宠物店销售无检疫合格证明犬只案。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静处[2020]062020000739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上海市静安区萌犬驿站宠物店销售无检疫合格证明犬只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上海市静安区萌犬驿站宠物店(张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2310106MA1KEQCP5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强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0年9月4日,检查发现当事人所售的一犬只无法提供检疫合格证明。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二、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书》,将没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9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