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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0年第三季度涉旅典型案件

2020-10-09 20:44:5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0月9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2020年第三季度涉旅典型案件。详情如下:

一、云南东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案

案件情况:相对人无正当理由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经调查,相对人存在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的行为情况属实

法律依据:相对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属无正当理由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结果:吊销云南东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处罚单位: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0年6月23日

二、云南午夜豪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案件情况:2020年7月30日,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昆明市西山区福海街道办事处杨家社区李家地村18号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相对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调查,相对人于2020年1月开始,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货值金额4380元,获利1137.87元

法律依据:相对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1137.87元;2.罚款50000元。两项罚没款合计51137.87元,上缴国库

处罚单位: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0年8月11日

三、安宁迎馨清真火瓢牛肉店销售不合格包谷酒案

案件情况:相对人涉嫌销售不合格包谷酒案,2020年4月9日,安宁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抽样中随机抽取了相对人销售的包谷酒50%vol,经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经调查,相对人存在销售不合格包谷酒案的行为情况属实

法律依据:相对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1.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50元;2.罚款2600元。两项罚没款合计3050元,上缴国库

处罚单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0年7月3日

附件:

云南省涉旅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2020年第三季度·市市场监管局.xlsx


(责任编辑: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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