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抽查公告>>地方抽查>>2020>>

江苏省仪征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10-09 20:30:0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江苏省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仪征市真州镇大庆路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经营的药芹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6月11日,该局执法人员对该店经营的药芹(购进日期2020年6月9日)进行监督抽检,经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检验,该药芹所检项目中甲拌磷检验结果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经营的药芹经检测,所检项目中甲拌磷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该款第(二)项规定: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该款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现已核查处置结束。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当事人现已积极整改,进一步严格规范进货查验制度。该局于2020年9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仪市监罚字【2020】156号)。

(责任编辑:广岛)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