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义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义关缉违字【2020】0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9-26 14:26:4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24日,杭州海关网站发布义乌海关关于对义乌市辰莎商品采购有限公司申报不实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义关缉违字【2020】0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义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义关缉违字【2020】0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义关缉违字〔2020〕0028号

当事人:义乌市辰莎商品采购有限公司,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郑卫东,企业代码:91330782MA2DFQUPOL,公司住所:浙江义乌市北苑街道夏荷路17号4楼401室。

2020年5月20日起,义乌海关对当事人义乌市辰莎商品采购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实施专项稽查,发现当事人在以市场采购监管方式出口小商品货物过程中,未如实申报报关单号为292120190219515974、 292120200000048807、292120200000045553、292120200000047335、292120200000051475、292120200000045508、292120200000045520、292120200000045231、292120200000050833、292120200000050808、292120180218900317、292120200000045562、292120200000049440、292120180218898079共14票货物价格。其中292120190219515974、292120200000048807、292120200000045553、292120200000047335、292120200000051475、292120200000045508、292120200000045520、292120200000045231、292120200000050833、292120200000050808、292120180218900317、292120200000045562共12票报关单货物申报价格均高于实际成交价格,申报价格为6980047.33元人民币,货物实际成交价格为5849534.9元人民币,申报不实金额为1130512.43元人民币,该申报不实行为影响了海关监管秩序。报关单号292120200000049440、292120180218898079共2票货物申报价格均低于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申报价格为626057.22元人民币,货物实际成交价格为728600元人民币,申报不实金额为102542.78元人民币,该申报不实行为影响了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1、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2、出口货物采购清单;3、查问笔录;4、企业法人资料;5、当事人资料;6、海关缉私信息综合应用系统查询单等为证。

当事人义乌市辰莎商品采购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的报关单号为292120190219515974等12票报关单货物申报价格均高于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的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义乌市辰莎商品采购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的报关单号为292120200000049440等2票报关单货物申报价格均低于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的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0.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9月22日

(责任编辑:贤达)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扬子江药业集团专注质量改进和提升不 ...

  • 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管部门贯彻新发展 ...

  • 江苏省苏州市市场监管局构建“国际一 ...

  • 以质量发展为引领 以“走在前”标准 ...

  •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管局面向辖区大型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