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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南宁天天阳光早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布

2020-09-25 23:35:5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徐远官) 9月23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罚〔2020〕1205号)。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罚〔2020〕1205号)

当事人:南宁天天阳光早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45134206K

住所: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凯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全金华

身份证号码:452330196408290417

联系电话:13367816888

其他联系方式:13397816365(黎启军)

联系地址: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凯路29号

本机关于2020年7月6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案件线索书面材料,告知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样人员在前往当事人处执行2020年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期间,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检验的早餐豆奶食品。本机关于接到案件线索材料的次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并于7月23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0年6月20日20时生产的早餐豆奶(净含量:330毫升,产品类型:调制豆奶,保质期:常温密闭条件下15天,产品标准号:GB/T30885)在当月的23日完成出厂检验,自检的检验结论为“抽检样品按GB/T30885判定:所检项目蛋白质不合格,该批次产品不符合出厂标准”;2020年6月21日20时生产的与上述同款早餐豆奶在当月的24日完成出厂检验,自检的检验结论为“抽检样品按GB/T30885判定:所检项目合格”。

2020年6月22日,当事人在上述6月20日20时生产、6月21日20时生产的两批次早餐豆奶的出厂检验报告结果还未取得前就向下属各个自营早餐网点进行发货销售,并由各网点于当日向消费者销售完毕。2020年6月23日,当事人发现上述6月20日20时生产的早餐豆奶自检不合格后,即刻通过电话通知方式要求下属各个自营早餐网点对该批次早餐豆奶进行召回。由于各个自营早餐网点的涉案早餐豆奶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故无法实施召回。

综上,当事人销售未经出厂检验的早餐豆奶的事实成立。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全金华及受委托人黎启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情况及被委托人身份。

2、当事人提供的2020年6月20日和2020年6月21日《生产用料原始记录表》、2020年6月22日《销售计划表》、2020年6月20日20时批次、6月21日20时批次《早餐豆奶出厂检验报告》、《情况说明》、涉案产品实物照片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未经出厂检验的食品的事实。

3、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3页、对受委托人黎启军制作的《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2份共9页、以及当事人向广西-东盟检验检测中心提交的落款时间分别为2020年6月22日和2020年6月24日的2份《报告》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详细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的经营管理情况。

4、《广西-东盟检验检测中心关于南宁天天阳光早餐有限公司抽样异常情况的报告》复印件,证明了本案的线索来源。

本机关于2020年9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市监处罚告〔2020〕1000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未经出厂检验的早餐豆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的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第(一)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1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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