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徐远官) 9月21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宁波中瑞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4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412号
当事人:宁波中瑞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 所:浙江象山县工业示范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海鹰
海关代码:3302965054
当事人委托上海博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一次性防护口罩(非医用)500000个,申报品牌为浪莎,总价FOB16550美元,报关单号为223320200001000131。经海关查验,上述出口货物的实际品牌为viteps牌,与申报不符。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实际货物查验照片、海关查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二0二0年九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告知单
沪浦机关缉告字[2020]0412号
宁波中瑞进出口有限公司:
经我关调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委托上海博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一次性防护口罩(非医用)500000个,申报品牌为浪莎,总价FOB16550美元,报关单号为223320200001000131。经海关查验,上述出口货物的实际品牌为viteps牌,与申报不符。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实际货物查验照片、海关查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本告知单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关书面提出申辩或陈述意见。逾期,视为放弃申辩、陈述权利。
二0二0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