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徐远官) 9月21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深圳市嘉航康供应链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4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414号
当事人:深圳市嘉航康供应链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尚景社区龙翔大道9002号志联佳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刘泳浩
海关代码:4403960F53
当事人委托上海瑞和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223320200001196583。申报品名为非医用无品牌BT-005型杯型口罩,商品编号6307900010,总价为FOB78300美元。经海关查验,上述出口货物的实际品牌为Baner牌,与申报不符。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实际货物照片、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二0二0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