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日照龙门崮山泉水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日市监罚〔2020〕106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日照龙门崮山泉水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100MA3CFHE009 |
法定代表人 | 孟凡正 |
违法事实 | 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内容 | 1.没收标有“QS”标志的“龙门崮纯天然山泉”48桶;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主动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机关 |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