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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合肥市瑶海区华宗汽配经营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9-21 23:37:2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徐远官) 近日,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合肥市瑶海区华宗汽配经营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瑶市监稽处字〔 2020 〕38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合肥市瑶海区华宗汽配经营部

经营场所:合肥市瑶海区天长路58号合汽配城6栋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1193445Y

负责人:赵**

身份证号码:340403199506******

电话:15055******

2020年6月23日,广州市鼎信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来我局举报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天长路58号合汽配城6栋01号有人销售商标侵权的汽车配件产品,希望我局派人前去调查。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对该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该经营部负责人赵**在现场配合检查。当事人现场出示《营业执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的标注有“BMW”字标共49个,“BMW”气缸盖11个,“BMW”机脚胶8个共计68件汽车配件产品,经有“BMW”注册商标持有人授权的鉴定人员现场鉴定为非商标持有人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于当日立案,指定由王志强、杨志强两位同志负责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标注有“BMW”字样的商标侵权的68件汽车配件产品进行了扣押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同时提取商标侵权的汽车配件销售单据3张。当事人赵**在我局下发的相关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经调查,当事人租赁的门店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天长路58号合汽配城6栋01号,其销售的标注有“BMW”字样的68件商标侵权的汽车配件产品为陌生人上门推销的,当事人也未留存送货人联系方式。据当事人陈述,其经营的汽车配件产品无进货台账,也无法提供进货单据。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日,标注有“BMW”字标进了50个,进货价10元/个,销售价12元/个,销售了1个,库存49只;标注有“BMW”气缸盖进了12个,进货价 100元/个销售价120元/个,销售了1个,库存11个;标注有“BMW”机脚胶进了9个,进货价90元/个,销售价100元/个,销售了1个,库存8个;涉案物品的违法经营额为2940元。

以上商品当事人均无法提供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进货发票等有效进货凭证,故当事人无法证明上述商品是其合法取得、且当事人无法证明其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BMW”是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使用的商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598671,营业期限为2005年9月29日至2035年9月28日;

2020年6月24日“BMW”注册商标持有人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授权人出具了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书,鉴定当事人销售的这批标注有“BMW”字样的等68件汽车配件产品为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赵**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接受询问的合法性。

2. 当事人提供合肥市瑶海区华宗汽配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 现场拍摄的照片6张,证明涉案物品为当事人所销售产品的事实。

4. 2020年6月23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记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合瑶市监稽强号{202038}、涉案物品财务清单。2020年6月29日与18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及当事人制作的《陈述书》一份 ,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5、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出据的《鉴定书》,鉴定当事人销售的这批标注有“BMW”商标的汽车配件产品不是上述商标持有人生产、销售或授权生产、销售的产品

6.当事人提供汽车配件销售单据2张

7.广州市鼎信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投诉书、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广州市鼎信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代理委托书》、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证明投诉人的主体资格。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本案中,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标注有“BMW”字标的49个;标注有“BMW”气缸盖的11个;标注有“BMW”机脚胶的8个;共计68件汽车配件产品;

2、罚款3000元。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该处罚决定将在合肥市政府公开网(http://zwgk.hefei.gov.cn/) 公开公示,同时向信用合肥网 (http://credit.hefei.gov.cn/credit-website/?tdsourcetag=s_pcqq_aiomsg)推送。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9月16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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