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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庆林纸业商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9-21 23:36:4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徐远官) 近日,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庆林纸业商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瑶市监稽处字〔2020〕30号

当事人: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庆林纸业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340102600464263;

经营场所:合肥长江批发市场T432B;

法定代表人:范*;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426**********400;

联系电话:137*****379;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第五村民组。

2020年5月14日,我局接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诉举报,称位于合肥长江批发市场T432B的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庆林纸业商行涉嫌销售侵权商品,希望我局核查处理。当日,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合肥长江批发市场T432B的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庆林纸业商行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销售有标注为“清风”的纸巾共计162箱(袋),其中标注有“清风”(小绿茶)的抽取式面巾纸(规格:16提*3包)共计31箱,标注有“清风”(花韵)的抽取式面巾纸(规格:16提*3包)共计10箱,标注有“清风”(原木)的抽取式面巾纸(规格:16提*3包)共计16箱,标注有“清风”(金装)的抽取式面巾纸(规格:16提*3包)共计27箱,标注有“清风”的无芯卷筒卫生纸(规格:6提*1.4KG)共计26袋,标注有“清风”的无芯卷筒卫生纸(规格:8提*1KG)共计52袋,上述商品经“清风”注册商标持有人授权的鉴定人现场鉴定为侵犯“清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涉嫌侵权商品予以扣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经请示局长批准,于当日立案,并由宋*、杨*两名同志进行办理。2020年5月15日,当事人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庆林纸业商行的被委托人潘**来我局接受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个人陈述书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庆林纸业商行于2014年11月28日领取有营业执照,在合肥长江批发市场T432B从事日用百货纸品、卫生用品批零的经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14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正在销售标注有“清风”的纸巾为涉嫌侵权商品。该批被查获的标注有“清风”的侵权纸巾当事人于2020年5月3日共购进166箱(袋),为陌生人上门兜售,未留联系方式,当事人提供有一张供货方提供的供货单据。该批被查获的标注有“清风”(小绿茶)的抽取式面巾纸(规格:16提*3包)共购进33箱,进货单价34元/箱,销售2箱,销售价40元/箱;标注有“清风”(花韵)的抽取式面巾纸(规格:16提*3包)共购进10箱,进货单价34元/箱,销售价40元/箱,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未销售;标注有“清风”(原木)的抽取式面巾纸(规格:16提*3包)共购进18箱,进货单价36元/箱,销售2箱,销售价42元/箱;标注有“清风”(金装)的抽取式面巾纸(规格:16提*3包)共购进27箱,进货单价37.5元/箱,销售价42元/箱,未销售;标注有“清风”的无芯卷筒卫生纸(规格:6提*1.4KG)共购进26袋,进货单价22元/袋,销售价26元/袋,未销售;标注有“清风”的无芯卷筒卫生纸(规格:8提*1KG)共购进52袋,进货单价26元/袋,销售价30元/袋,未销售,当事人提供有上述涉案商品的销货清单一份。2020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当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商品货柜张贴的标价牌予以拍照取证,2020年5月15日当事人的被委托人提供了该批涉案商品的价格标牌复印件一份。

“清风”注册商标是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第16类商品上合法取得的注册商标,注册号:第6342127号,经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出具的产品现场鉴定报告显示,该批标注有“清风”的纸巾非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授权单位生产,为商标侵权商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1320+400+756+1134+676+1560)=584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庆林纸业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范**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潘**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接受询问的合法性;

2. 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的照片10张,当事人的被委托人询问笔录一份,个人陈述书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

3. 当事人提供的该批侵权商品的进货单据一份,销货单据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

4. 当事人提供的该批侵权商品的价格标牌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价格;

5. 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各一份,证明了投诉举报人的资格、投诉举报人的法律请求均合法;

6. 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出具的鉴定报告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

7. 当事人提供的户籍所在地庐江县*******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困难证明,证明了当事人目前独自抚养小孩,因疫情原因亏损、停业,生活困难的事实;

8. 当事人提供的新海妇产医院2020年3月23日出具《彩超报告单》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怀孕待产的事实。

我局于2020年6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收到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向我局提出听证请求。2020年7月9日,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在听取了当事人、办案人员双方的辩论、陈述,主持人认为该案1.违法事实清楚、程序合法,2.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提供的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困难证明,证明其处于离异状态,独自抚养小孩,因疫情店面亏损,停业,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当事人提供了新海妇产医院2020年3月23日出具《彩超报告单》,证明其怀孕待产,思想情绪易不稳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遵循人性化执法的理念,建议在自由裁量规定的范围内从轻处罚,现退回办案机关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本案中,当事人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庆林纸业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了上述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一节第【269】条:“《商标法》第六十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1.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①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给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 没收未销售的该批涉案标注有“清风”(小绿茶)的抽取式面巾纸(规格:16提*3包)31箱,标注有“清风”(花韵)的抽取式面巾纸(规格:16提*3包)10箱,标注有“清风”(原木)的抽取式面巾纸(规格:16提*3包)16箱,标注有“清风”(金装)的抽取式面巾纸(规格:16提*3包)27箱,标注有“清风”的无芯卷筒卫生纸(规格:6提*1.4KG)26袋,标注有“清风”的无芯卷筒卫生纸(规格:8提*1KG)52袋;

2. 罚款2000元。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该处罚决定将在合肥市政府公开网(http://zwgk.hefei.gov.cn/)公开公示,同时向信用合肥网(http://credit.hefei.gov.cn/credit-website/?tdsourcetag=s_pcqq_aiomsg)推送。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5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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