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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关于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程序有关问题的解答

2020-09-18 23:56:55 市场监管半月沙龙微信公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价监竞争职能处室:

近期,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多次咨询价格执法过程中如何处理责令退款程序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衔接问题。为解决基层执法疑惑,进一步规范价格执法行为,经会商法规司现就相关问题做如下解答。请你们将解答同时送法制处室和负责价格执法办案的有关处室阅知,并组织基层同志学习。

一、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存在多收价款的,市场监管部门在责令退还多收价款之前,是否需要听取当事人意见?

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的决定,法律性质上属于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为更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执法风险,应当在作出决定前,给予当事人抗辩机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依法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先听取当事人意见,再向当事人发出责令退款通知书。

二、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市场监管部门在责令当事人还多收价款前,如何对当事人进行告知?

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环节,一并将拟责令退款,未退还部分将予以没收,以及将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罚款等一系列不利后果一并告知当事人。

第二种方式:先向当事人发出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责令退款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拟责令退款的数额,一并提示当事人,未退还部分将予以没收,拒不退款将从重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就责令退款问题进行陈诉,申辩后,结合陈述、申辩情况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告知书。待责令退款环节完成后,再视退款情况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环节。

三、采取第一种告知方式,如何告知当事人拟罚款数?

考虑到拒不退还多收价款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七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市场监管部门采取第一种告知方式的,应当将当事人不存在拒不退款情节时拟罚款金额和拒不退款时拟从重处罚的罚款金额一并告知当事人。

四、采取第一种告知方式,如何确定是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市场监管部门采取第一种告知方式的,按假定当事人拒不退款情形下拟从重处罚的罚款金额,确定是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如果用第二种告知方式,是否需要告知当事人,市场监管部门拟作出的责令退还多收价款决定也可以申请举行听证?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五条未将责令退款列入听证范畴。

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

2020年6月24日

【延伸阅读】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责令经营者退还多收价款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格〔2000〕804号

山东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鲁价检〔2000〕7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责令经营者退还多收价款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查清经营者价格违法事实、认定违法性质后,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前采取的一项行政措施。

二、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其发出《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责令限期退还,退还多收价款的具体工作由经营者负责。

三、退还期限届满,经营者应当将退还结果及退还清单及时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视案情及退还情况再决定是否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四、经营者的下列多收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违法所得论处:

(一)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多付价款的;

(二)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能出具购买凭证或者收费票据的;

(三)其他经营者已将多付价款计入生产经营成本的;

(四)经公告无法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

(五)其他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的多收价款。

五、责令退还多收价款期限,公告的形式及期限,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六、多收价款退还以后对经营者不再处罚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结案。

二〇〇〇年十月十三日

来源:老梁市监论坛、王涤非法研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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