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江门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关缉违字[2020]3号

2020-09-10 15:28:49 江门海关网站

当事人:轻骑集团江门光速摩托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宿明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894041407

地 址:江门市蓬江区凤飞云工业区A-1号

2020年5月27日,当事人委托中国外运华南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在高沙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125CC摩托车429辆,申报商品编号8711202000,申报总价214500美元(当天汇率7.0402,折合人民币151万元),申报规格型号:3|0|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125CC|AMMAR. KNK牌|无型号|||跨骑式。经海关查验,核实该批摩托车实际排量和数量为150CC摩托车261辆,商品编号为8711202030,100CC摩托车168辆,商品编号为8711202010。实际货物规格与出口许可证内容不符。当事人出口货物品名、规格型号、标签标识、归类、数量申报不实;实际出口货物与申报出口货物总价相同。

当事人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并主动交纳保证金,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以上行为有:1.检查、查验记录;2.报关单;3.装箱单、发票、合同、出口许可证等复印件;4.查问笔录;5.企业情况说明;6.营业执照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3.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8月28日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 ...

  • 2020中国(合肥)国际节能与新能 ...

  • 国家表彰:巩月琼代表福田汽车荣获“ ...

  • 2020年全国“消费促进月”活动启 ...

  •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湖县塔温觉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