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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 青岛璟铭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行政处罚

2020-09-10 15:28:1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江门海关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关知字〔2020〕2号),青岛璟铭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被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门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关知字﹝2020﹞0002号

当事人名称:青岛璟铭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MA3RHFBW2

法定代表人:詹林泉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兰州西路819号禧徕乐国际家居博览城5楼266室

2020年6月10日,青岛璟铭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瓷砖等货物(报关单号:683120200310504022)。经查验,该批货物中夹藏有使用“Sunny Lilg Baby”商标/标识的的纸尿裤25430片。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sunny baby”(海关备案号:T2016-52836)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纸尿裤上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sunny baby”构成近似,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出口报关单证一套、查验记录一份、扣留凭单、当事人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没收当事人上述侵权货物(使用“Sunny Lilg Baby”商标/标识的纸尿裤25430片),并处罚款人民币258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门海关

送 达 回 证

受送达人: 青岛璟铭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送达方式:

送达地点: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兰州西路819号禧徕乐国际家居博览城5楼266室

送达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关知字﹝2020﹞0002号)

被送达人意见:

签收人:             年 月 日

送达人:              年 月 日

签收人非受送达人的,请注明与受送达人关系:

被送达人拒签情况:

见证人签字:

备注:邮寄送达的,被送达人或代理人收到有关文书后请填写此送达回证并寄回江门海关(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海傍街43号综合业务处知识产权科 邮编:529000),并请附签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代理委托书复印件;被送达人或代理人若为单位,请在签收人处加盖公章。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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