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徐远官) 9月9日,宁夏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1起药品行政违法案件信息,涉及宁夏修正堂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复方对乙酰氨基酚片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药监药罚〔2020〕24号 |
案件名称 | 宁夏修正堂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复方对乙酰氨基酚片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购进销售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复方对乙酰氨基酚片 |
案件类型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企业名称 | 宁夏修正堂医药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00MA75W800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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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刘永平 |
主要违法事实 | 宁夏修正堂医药有限公司从天津市安泰嘉美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标示为贵州缔谊健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对乙酰氨基酚片(批号:1190503),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该药品【检查】项下“游离水杨酸”实测值超过0.4%,与国家卫生部药品标准不符.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1.没收剩余劣药1101盒; 2.没收违法所得204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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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人民币2040.3元交至中国农业银行银川解放西街支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收费收入集中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20年9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