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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价格违法 云南通海一家企业被行政处罚

2020-08-11 00:03:0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8月10日,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市监罚字〔2020〕88号)》。

通海宝鼎山陵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按照玉溪市监察委员会(玉监〔2019〕66号)监察建议书的要求,执法人员从2020年5月25日开始,对通海宝鼎山陵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的殡葬服务收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落实,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自立“骨灰盒清理服务费”、“遗体识别卡”收费项目的行为,执法人员申请我局对其上述行为进行了立案,并进一步进行了检查核实,至2020年5月29日检查结束。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通海宝鼎山陵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为。1、自立收费项目对丧属收取“骨灰盒清理服务费”,收费标准200元/个,2015年3月1日至2019年11月14日止,共计643个,金额126800.00元;2、自立收费项目对丧属收取“遗体识别卡”,收费标准5元/张,共计7774张,金额38870.00元。以上两项共计金额165670.00元。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一般价格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查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对执法人员检查认定事实确认属实。

2、调查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对执法人员检查认定事实确认属实。

3、价格(收费)检查明细表,证明该公司2015年3月1日至2019年11月以来收取“骨灰盒清理服务费”、“遗体识别卡”涉及的金额。

4、该公司提供的2015年通海县殡仪馆的经营使用协议,证明该公司具有通海县殡仪馆的经营使用权,殡葬收费必须经价格、行业主管批准,按照价格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5、该公司提供的2015年3月至2019年11月14日通海殡仪服务项目业务委托单(据)复印件,证明公司2015年1月以来存在自立“骨灰盒清理服务费”、“遗体识别卡”项目行为。

6、该公提供的2015年3月至2019年11月14日“骨灰盒清理服务费”、“遗体识别卡”项目数量统计表,证明该公司2015年1月以来对丧属收取的“骨灰盒消毒服务费”、“遗体识别卡”数量。

以上证据系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无异议。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0年7月9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通市监听告字〔2020〕88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于2020年7月14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通市监退〔2020〕03号)》,责令你公司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多收价款。截止至2020年7月30日退款公告期限届满,限期内已退还多收价款162305.00元,没有退还的多收价款为336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收费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认识到位,对上述违法行为及时整改,并于2019年11月14日就停止了“骨灰盒清理服务费”、“遗体识别卡”两个的收费,因主动消除减轻价格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综合上述,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多付的价款人民币叁仟叁佰陆拾伍元(¥3365.00元);

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三、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伍仟陆佰柒拾元(¥16567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拾陆万玖仟零叁拾伍元(¥16903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人民币壹拾陆万玖仟零叁拾伍元(¥169035.00元)。缴至中国建设银行通海支行。(开户单位:通海县财政局。帐号:5300165723605100129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通海县人民政府或者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3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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