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8月7日,杭州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华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金关缉违字[202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华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金关缉违字[2020]5号
当事人:浙江新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永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724543852L。
地 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芝英镇工业功能分区万金大道130号。
2018年3月5日,当事人申报出口灯架,报关单号为292220180228501933,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运抵国日本,商品编码94059900,总价为19680美元。
2018年6月12日,当事人申报出口灯架,报关单号为310120180518401390,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运抵国日本,商品编码94059900,总价为16110美元。
2018年12月3日,当事人申报出口灯架,报关单号为310120180516432137,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运抵国日本,商品编码76169990,总价为9888美元。
2019年4月2日,当事人申报出口灯架,报关单号为310120190519133326,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运抵国日本,商品编码76169990,总价为9888美元。
2019年7月9日,当事人申报出口灯架,报关单号为310120190517999512,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运抵国日本,商品编码76169990,总价为9792美元。
2019年9月9日,当事人申报出口灯架,报关单号为310120190517257593,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运抵国日本,商品编码76169990,总价为6528美元。
2019年11月25日,当事人申报出口灯架,报关单号为310120190516467324,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运抵国日本,商品编码76169990,总价为13032美元。
2020年3月16日,当事人申报出口灯架,报关单号为310120200519435464,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运抵国日本,商品编码76169990,总价为13056美元。
2017年4月2日,当事人申报出口置物架,报关单号为310120170519191786,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运抵国荷兰,商品编码94032000,总价为4591.62美元。
2017年4月21日,当事人申报出口置物架,报关单号为292220170227504522,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运抵国荷兰,商品编码94032000,总价为1252.26美元。
2017年5月8日,当事人申报出口置物架,报关单号为310120170518815848,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运抵国韩国,商品编码94032000,总价为人民币478.82元。
2017年10月9日,当事人申报出口置物架,报关单号为222920170003861784,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运抵国澳大利亚,商品编码94032000,总价为7200美元。
2017年11月17日,当事人申报出口置物架,报关单号为292220170227513104,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运抵国德国,商品编码94032000,总价为21016.8美元。
2018年3月3日,当事人申报出口置物架,报关单号为310120180519383412,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运抵国荷兰,商品编码94032000,总价为8136.24美元。
2018年11月30日,当事人申报出口置物架,报关单号为310120180516440242,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运抵国丹麦,商品编码94032000,总价为3939.75美元。
2018年11月30日,当事人申报出口置物架,报关单号为292220180228510908,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运抵国德国,商品编码94032000,总价为21651.84美元。
2019年3月15日,当事人申报出口置物架,报关单号为292220190229501569,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运抵国荷兰,商品编码94032000,总价为1012.8美元。
2019年3月22日,当事人申报出口置物架,报关单号为292220190229501754,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运抵国荷兰,商品编码94032000,总价为3240.96美元。
2019年11月27日,当事人申报出口置物架,报关单号为310120190516446768,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运抵国荷兰,商品编码94032000,总价为5064美元。
2019年12月3日,当事人申报出口置物架,报关单号为292020190209704768,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运抵国德国,商品编码94032000,总价为13796美元。
2020年1月2日,当事人申报出口置物架,报关单号为310120200519954732,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运抵国德国,商品编码94032000,总价为5346.6美元。
2020年1月15日,当事人申报出口置物架,报关单号为310420200549943624,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运抵国澳大利亚,商品编码94032000,总价为3600美元。
2020年3月9日,当事人申报出口置物架,报关单号为310120200519495048,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运抵国荷兰,商品编码94032000,总价为3392.88美元。
2020年4月2日,当事人申报出口置物架,报关单号为292220200000000993,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运抵国德国,商品编码94032000,总价为11646.36美元。
2017年10月12日,当事人申报出口冰架,报关单号为292220170227511535,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运抵国德国,商品编码94032000,总价为3502.8美元。
2018年12月7日,当事人申报出口冰架,报关单号为292220180228511073,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运抵国德国,商品编码94032000,总价为3714.48美元。
2019年8月5日,当事人申报出口冰架,报关单号为310120190517661720,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运抵国荷兰,商品编码94032000,总价为9060美元。
经金华海关归类认定,当事人出口的冰架、置物架实际应申报税则号列为76169990,灯架的应申报税则号列为96200000。当事人在出口过程中,对出口商品编码认识不足,工作上疏于管理,造成上述违法行为的发生,影响了海关统计和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发票复印件、发票等单证复印件、查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五)项,决定对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对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0.1万元。二项合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