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关于上海市好药师佳源药店涉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奉处〔2020〕262020000368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上海市好药师佳源药店涉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好药师佳源药店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20MA1HN9WR95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林爽 |
主要违法事实 | 现已查明,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N9WR95;《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沪CA0190198;《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证书编号:B-SHFX18-021。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4月25日从上海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进货,批号为16201030共进货1盒,批号为18201006共进货2盒。当事人门店电脑系统显示于2019年3月21日,销售1盒,批号为16201030;于2019年5月23日,销售1盒,批号为18201006。 另查明,当事人的实际销售情况:2019年3月21日销售实际给顾客的批号是18201006,电脑销账的批号是16201030,因此门店系统内显示批号是18201006,实际陈列柜内的批号是16201030。该店2018年4月30日至2020年4月22日的陈列药品质量检查记录有颈痛片,至2019年2月27日时,颈痛片有批号为16201030的1盒,批号为18201006的2盒,在2019年3月30日颈痛片有批号为18201006的2盒,在2019年5月27日颈痛片有批号为18201006的1盒,自2019年5月27日后颈痛片有批号为18201006的1盒。该店的近效期催销表未显示颈痛片。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四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担该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警告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20年06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