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上海人和堂参茸保健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抽检不合格产品

2020-08-10 23:53:0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关于上海人和堂参茸保健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抽检不合格的产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市监奉处〔2020〕262020000220号

案件名称

关于上海人和堂参茸保健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抽检不合格的产品案

违法行为类型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上海人和堂参茸保健品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207605856629

法定代表人姓名

曹奇冲

主要违法事实

2020年3月23日,我局接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编号为HC201906619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冰王美白防晒隔离霜SPF30(批号:20170629,规格型号:30克/瓶/盒)中4-甲级苄亚基樟脑、二苯酮-3、亚甲基双-苯并三唑基四甲基丁基酚和水杨酸乙基己酯项目单项判定问题项(备注:该产品标签标识与批件一致,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成分:4-甲级苄亚基樟脑、亚甲基双-苯并三唑基四甲基丁基酚和水杨酸乙基己酯;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的组分:二苯酮-3);编号为HC201906613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冰王舒英保护肤膏(批号:1905006,规格型号:30克/瓶/盒)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 2020年3月25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HC201906619和HC201906613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当天即对各门店在售冰王美白防晒隔离霜SPF30和冰王舒英保护肤膏(批号:1905006)进行下架召回。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4月9日向上海冰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购批号为20170629的冰王美白防晒隔离霜SPF30 48瓶,售出1瓶,无偿提供给抽样单位5瓶用于抽样检验,退回厂家1瓶,剩余库存41瓶,该产品进价为22.5元/瓶,售价为38元/瓶,故当事人销售批件及标签标识与实际成分不一致的冰王美白防晒隔离霜SPF30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5.5元。 当事人于2019年6月18日在上海冰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购批号为1905006的冰王舒英宝护肤膏96瓶,销售76瓶,无偿提供给抽样单位4瓶用于抽样检验,剩余该批次产品库存16瓶,该产品进价为21元/瓶,售价为42元/瓶,当事人销售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冰王舒英宝护肤膏(批号:1905006)违法所得为1596元。

处罚种类和方式


行政处罚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鉴于冰王美白防晒隔离霜SPF30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但涉案化妆品数量较小,无社会影响,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对涉案产品及时召回下架。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处罚:(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处罚如下: 1、停止经营化妆品10天; 2、罚款人民币肆拾元叁角(40.3元); 3、没收违法所得拾伍元伍角(15.5元)。 鉴于冰王舒英宝护肤膏宣称主要使用对象是儿童,但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涉案化妆品数量较小,无社会影响,且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处罚如下: 1、没收产品冰王舒英宝护肤膏(批号:1905006)16瓶; 2、罚款人民币伍仟柒佰肆拾伍元陆角(5745.6元); 3、没收违法所得一仟伍佰玖拾陆元(1596元)。 以上两项处罚合并执行如下: 一、停止经营化妆品10天;   二、罚款人民币伍仟柒佰捌拾伍元玖角(5785.9元); 三、没收违法所得一仟陆佰一拾一元伍角(1611.5元); 四、没收产品冰王舒英宝护肤膏(批号:1905006)16瓶。 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奉贤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2020年06月24日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北京市大兴区法院依法判决商家赔偿京 ...

  • 湖南女孩钟芳蓉以高分报考北京大学考 ...

  •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管局将网售化妆 ...

  • 广西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保健食品市 ...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柳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