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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上海舜昶报关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8-07 22:39:1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8月3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上海舜昶报关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3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321号

当事人:上海舜昶报关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崇明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四层E区2017室

法定代表人:仲伟君

海关代码:3121980034

当事人受瑷利珈(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于2018年6月28日以一般贸易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其中第4项申报为:女士机织大衣11件,商品编号6202129090,总价CIF人民币88550元(相对应关税率5%)。报关单号为223320181000835792。经海关审核发现,上述进口货物商品编号应为6202139000(相对应关税率19%),与申报不符。

经海关核定,上述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88550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33684.42元,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4380.53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办理违法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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