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罚款一万元!电梯维保单位擅自转包维保业务被立案处罚

2020-07-30 10:18:58 金华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典型案例解读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十七条明确了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义务。今天分享的典型案例,是电梯维保公司违法转包电梯维保委托。广大市民若发现类似问题,请及时反映,联系电话0579-82111212。

案件情况

2019年10月29日,根据武义县市场监管局关于浙江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该公司)涉嫌转包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案件线索移送函,于11月4日予以立案;据此,本局先后于2019年11月7日、12日,对签订电梯《维保项目委托合同》、《对换协议》的金华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公司)和浙江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某某”和“季某某”就置换电梯维护保养业务事项展开了调查;11月26日、27日,随机对由该公司置换给甲方公司实施维保的1家电梯使用单位,就电梯维护保养服务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

当事人于2016年11月10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甲方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经查明,2018年11月底,该公司与甲方公司在原电梯维护保养合同有效期内,且在被维护保养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维保项目委托合同》和《对换协议》,合同协议明确:自2018年12月1日起,该公司将与之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的8家电梯使用单位共计10台电梯,委托给甲方公司进行维护保养;同时,甲方公司把与之签订过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位于武义的9台电梯委托给该公司维护保养。合同协议签订后,该公司指定了专人到实地与甲方公司就委托维护保养的10台电梯进行逐台交接,但后续承接维护保养服务业务的甲方公司未与置换过来的8家电梯使用单位重新签订电梯维保合同,存在变相转包电梯维保业务的行为。

金华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也存在类似该公司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已由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查处。

案件性质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以委托的方式变相转包电梯维护保养业务,涉嫌违反了《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维护保养质量负责,履行以下义务:(一)接受维护保养委托后,不得将业务转包、分包或者以授权、委托、挂靠等方式变相转包、分包”的规定。

处罚决定

鉴于当事人具有从轻情节,依据《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项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义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1000.00元。

来源 : 特种设备处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某商家因出售假冒知名化妆品被京东商 ...

  • 长沙警方近日侦破一起特大生产销售有 ...

  • 辽宁省锦州市市场监管局开展2020 ...

  • 第七届宁夏种业博览会在宁夏回族自治 ...

  • “中国玻璃城”河北省沙河市对企业进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