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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关缉违字〔2020〕0015号

2020-07-29 23:54:0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7月28日,石家庄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关缉违字〔2020〕0015号。

当  事  人:特瑞堡轮胎工业产品(邢台)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Paolo Pompei

注 册 地 址:邢台市建设大街999号

海 关 代 码:1305940066

(一)擅自将保税料件与进口非保税料件串换的行为

当事人于2017年1月在邢台海关办理电子账册(电子账册号:E04137000001)开展加工贸易,在第一核销期期间共有17277千克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保税料件丁苯橡胶与进口非保税料件丁苯橡胶串换。经海关计核,上述涉案货物货值人民币237479.71元,涉税人民币47038.88元。

(二)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行为

当事人在E04137000001号电子账册第三、四核销期成品内销时因单耗变更造成保税料件天然胶41912.59kg、丁苯橡胶 59.30kg实际已经内销但尚未补税;在E04137000001号电子账册第四核销期间内销铁托盘过程中因计算出错导致内销申报错误,申报内销铁托盘11363千克,单价0.8元/千克,总价9090.38元,实际内销铁托盘14340千克,单价0.8元/千克—1.0元/千克不等,总价13099.59元。经海关计核,上述涉案货物货值人民币521501.18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21664.82元。

(三)保税料件短少无法提供正当理由的行为

当事人在E04137000001号电子账册第四核销期因管理不善造成保税料件天然胶短少1012.07kg、丁苯橡胶短少342.65kg无法提供正当理由。经海关计核,上述涉案货物货值人民币16908.21元,漏缴税款人民币3754.79元。

以上情况有加工贸易电子账册打印件,进出口报关及随附单证复印件,企业生产账册、财务账册、加工贸易联网核销申报表、河北天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核查工作记录复印件,企业情况说明等材料为证。

对擅自将保税料件与进口非保税料件串换的行为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保税料件与进口非保税料件串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7万元。

对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行为

当事人在内销补税时数量、价格申报不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四)项所列之行为,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4.17万元。

对保税料件短少无法提供正当理由的行为

当事人保税料件短少无法提供正当理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0.13万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7月23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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