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8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开天津市鸿禄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红薯淀粉案行政处罚决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执罚〔2020〕98号
当事人:天津市鸿禄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27581398072
住所(住址):武清区王庆坨镇工贸园
法定代表人:冯长禄
身份证号码:130203197110270919
联系电话: 13820866673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建设路红星楼44楼2门102号
我委执法人员接到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核查处置线索,2020年5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对你单位送达了南京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产品名称为红薯淀粉的检验报告,你单位对检验报告无异议。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20)SJZFC-JC0807,报告中涉及的红薯淀粉(规格是300克/袋)经检验霉菌和酵母项目不符合GB 31637-2016标准要求。本案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办案人员在本案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你单位生产经营的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红薯淀粉1000袋,于2020年3月22日全部进行销售。货值金额为4800元,违法所得为647.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天津市鸿禄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冯长禄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产品外包装照片、检验报告、企业标准、南京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南京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3.制造成品领料单、生产记录、成品检验报告、销售出库(送货)单、销售发票;4.成本核算、货值金额计算说明;5.召回计划、召回公告、召回情况说明;6.出现不合格问题的情况说明;7.整改报告;8.天津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06A2414S-2018)。
2020年6月30日,我委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执罚告〔2020〕9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647.75元,罚没款合计:50647.75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 章)
2020年7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