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10日,厦门海关网站发布东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渡缉二罚字(复核)(一般)〔2020〕000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缉二罚字(复核)(一般)〔2020〕0004号
当事人:石狮市卓冠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育龙,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南洋路288号石狮国际轻纺城2号楼2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33KDGB18。
2020年05月19日,当事人石狮市卓冠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厦门崇晟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以市场采购方式申报出口PVC给水管等一批,报关单号:370520200000012403。经查验,发现夹藏一次性民用口罩(6307900010)5500个、啤酒(2203000000)15箱、色粉(3206499000)260包、鸡爪(1602329900)20个、瓜子(0802909090)10包、热水壶(8516719000)1个、电饭煲(8516603000)1个、酸奶(0403900000)3盒,其中鸡爪、瓜子、酸奶为法检商品。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情况说明、照片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经复核撤销原“东渡法务违告字(简单)〔2020〕0172号”行政处罚告知单,并重新制发、送达“东渡缉二告字(复核)(一般)〔2020〕0004号” 行政处罚告知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7月 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