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9日,安徽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信息。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亳)市监药罚〔 2020 〕21号 | 生产销售劣药稻芽案 | 安徽协和成药业饮片有限公司 | 李素亮 | 2020年6月16日,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协助调查函(闽明药监协调〔2020〕1号),福建省漳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20190496)1份,检品名称:稻芽(批号:18062901),标示生产单位:安徽协和成药业饮片有限公司,检验结果表明:【检查】出芽率项不符合规定。经安徽协和成药业饮片有限公司确认批号18062901,是其生产销售的。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自动履行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陆佰伍拾玖元零贰角(1659.20元); 2.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叁倍的罚款计肆仟玖佰柒拾柒元零陆角(4977.60元);罚没款共计陆仟陆佰叁拾陆捌元零捌角(6636.80元)。 |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7日 | |
2 | 亳市监械罚〔 2020 〕19 号
| 生产医疗器械出厂未按照规定检验案 | 亳州友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高德志 | 2020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监督处领导对亳州友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和医用外科口罩,成品检验报告中细菌过滤效率为:98-99%,通气阻力为20-27pa/cm2,但企业无此两项指标的检测设备,未提供两项指标的检测报告。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警告。 |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4日 | |
3 | (亳)市监药罚〔2020〕20号 | 生产销售劣药红景天案 | 安徽济善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 | 王丽 | 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抽检不符合规定产品核查函》(药监综便函[2020]117号),函中所附《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Z20200740)一份,标示生产单位:安徽济善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检品名称:红景天,批号:190701,检验结果表明:【性状】不符合规定。经安徽济善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安徽济善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上述中药饮片红景天(批号:190701)是其生产销售的。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自动履行 1.没收违法所得肆仟零玖拾陆元肆角(4096.40元); 2.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计壹万贰仟贰佰捌拾玖元贰角(12289.2元);罚没款共计壹万陆仟叁佰捌拾伍元陆角(16385.60元)。 |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