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西梧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广西梧州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精通药房行政处罚决定书(梧市监处〔2020〕68号)。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梧市监处〔2020〕68号
当事人:广西梧州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精通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5MA5N2DH60Y
营业场所:梧州市三龙大道86号第18.19幢负一层14号商铺
负责人:蔡勇中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
联系地址:XXXXXXXXXXXX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23日在你药房检查发现收银台上货架内氨加黄敏胶囊(生产厂家: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0216,内包装:铝塑板)6板正在销售,该药品未见外包装。你药房设置有拆零专柜,上述药品拆零销售未放置拆零专柜内,未能提供上述药品《药品拆零销售记录》。执法人员现场就上述问题对你药店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梧市监责改〔2020〕21-35号)。
2020年6月23日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对你药店的受委托人XXX进行询问调查,XXX提供了你药房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身份信息等资料,承认你药房对上述氨加黄敏胶囊拆零销售未放置拆零专柜或者专区、无拆零销售记录。本局于2020年6月23日对你药房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你药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执法照片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局于2020年6月28日向你药房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梧市监罚告〔2020〕21-14号),依法告知你药房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你药房享有的权利,你药房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认定,你药房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六项“拆零销售的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或者专区”、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项“做好拆零销售记录,内容包括拆零起始日期、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销售数量、销售日期、分拆及复核人员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案发后,本局暂时未收到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和影响的报告。你药房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能积极配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本局责令你药房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你药房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