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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广西嘉进医药连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康华药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7-10 21:29:4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西梧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广西嘉进医药连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康华药店行政处罚决定书(梧市监处〔2020〕54号)。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梧市监处〔2020〕54号

当事人:广西嘉进医药连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康华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36777417592

营业场所:梧州市新兴一路196号一层1号车库

负责人:姚雪萍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联系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23日在你药店清热解毒区货架上发现药品蓝芩口服液(生产厂家: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批号19061521,规格:10毫升×12支/盒,贮藏条件:密封,置阴凉处(不超过20℃))13盒,均存放在常温区域。经查看店内放置的温湿度计,显示即时店内环境温度为27℃。

2020年6月24日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对你药店的受委托人XXX进行询问调查,XXX提供了你药房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授权委托书》、身份信息等资料,供述上述蓝芩口服液未按药品标示储存要求储存药品。本局于2020年6月23日对你药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你药店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执法照片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局于2020年6月29日向你药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梧市监罚告〔2020〕21-26号),依法告知你药房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你药店享有的权利,你店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认定,你药店未按药品标示储存要求储存药品、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包装上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

鉴于你药店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本局责令你药店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你药店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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