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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0年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2020-07-04 18:24:1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江苏省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0年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案例一:丹阳市某眼镜有限公司宣称护目镜“防冠状病毒”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淘宝网购物平台开设了名为“某眼镜旗舰店”的网店,于2020年2月始在其“护目镜防冠状病毒全封闭劳保眼镜防唾沫飞沫飞溅防护眼镜护目男女”商品中宣称“防冠状病毒”,广告费用800元。当事人在其开设的网店宣称其经营的普通产品“防冠状病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了上述违法广告,属情节严重,丹阳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该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2400元。

案例二:丹阳市云阳镇某大棚设备销售经营部违法发布种畜禽广告案

当事人设立了网址为http://xx.ncdpdj.com/的“江苏某禽业”的网页,在该网页中,当事人宣称:“养1000只鹅的利润是98000元。年养四批可获利39.2万元”,广告费用560元。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丹阳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560元。

案例三:镇江市某工具有限公司违法发布专利广告案

当事人在阿里巴巴平台设立网店,该网店销售的金刚石锯片,产品图片上宣称“某牌专利产品 切割超硬:玻化砖/水晶砖 超薄/锋利/不暴边。经查,该产品未取得专利,实际未形成销售。案发后,当事人关闭了涉案网店。当事人在其网店谎称其销售的金刚石锯片产品为专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关闭上述网店,丹阳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处罚款2000元。

案例四:镇江某皮业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含有医疗用语广告案

当事人在“阿里巴巴”平台上设立网店,其销售的雪地靴产品页面上发布内容为“促进血液循环”的广告宣传用语,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款雪地靴具有“促进血液循环”疗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其行为属于违法发布含有医疗用语的广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20年3月,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10000元。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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