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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机场海关关于徐州水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7-03 23:36:4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7月1日,厦门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厦机场关检罚字[2020] 00011号。信息显示,2020年4月27日,徐州水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厦门励行报关有限公司持报关单号:371520200000048329,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厦门机场海关申报出口无牌无型号非医用一次性口罩400000个,经查,实际货物为医疗物资,属于法定检验出口商品。以上行为逃避法定商品检验。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56262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机场关检罚字[2020] 00011号

当事人:徐州水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312MA1YHCG74B,企业 编码:32039609M0

地 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人民路60号

2020年4月27日,当事人委托厦门励行报关有限公司持报关单号:371520200000048329,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厦门机场海关申报出口无牌无型号非医用一次性口罩400000个,经查,实际货物为医疗物资,属于法定检验出口商品。以上行为逃避法定商品检验。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562624元。

以上情况有《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案件线索移交单》、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实物照片、《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6月29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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