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津药监(二办)当罚〔2020〕3号
当事人:天津市泽林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20111MA05NMH05P
住所(住址): 天津西青学府工业区学府西路1号东区D11号厂房B座2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袁琳
你(单位) 未采取有效调控手段,使阴凉库长期温度超标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八十四条第四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 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自即日起15日内通过 /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 日内向 天津市 人民政府或者 国家 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六个月 内依法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 天津西青学府工业区学府西路1号东区D11号厂房B座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