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1日,厦门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机场关检罚字[2020] 0001号
当事人:石狮市冠汇信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建春,企业编码:35119608F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321PHD2D
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湖滨街道南环路463-5号7楼701
2020年4月21日,当事人委托厦门励行报关行有限公司持报关单号:370520200000010203,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厦门机场海关申报出口口罩一批,其中第一项货物“祺烽牌口罩6万个”申报品名为无型号一次性非医用口罩,经查,实际货物为医疗物资,属于法定检验出口商品。以上行为逃避法定商品检验。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84393.6元。
以上情况有《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案件线索移交单》、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实物照片、《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