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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淮安市瑞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检罚字〔2020〕3号)

2020-07-02 22:17:3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2日,上海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淮安市瑞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检罚字〔2020〕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检罚字〔2020〕3号

当事人:淮安市瑞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解放东路111号01幢0817室

法定代表人:陈玲

海关代码:3208961662

当事人委托宁波市联欣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印度尼西亚一般贸易项下无纺布片等2项货物。其中,第一项为无纺布片860000片,申报价格FOB2924美元,申报商品编号5603929000,出口报关单号222920200001625247。

经查,第一项货物实际为片状酒精擦拭片,表面有注射前使用字样,应归入商品编号3005901000,出口需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归类认定书、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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