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2020年6月17日消息,天津市红桥区译璘食品店涉嫌超过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案行政处罚决定公布。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天津市红桥区译璘食品店涉嫌超过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案 | 天津市红桥区译璘食品店 | 92120106MA05XR2G98 | 刘译璘 | 津市监红罚〔2019〕205号 | 2017年11月13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零售,2017年12月8日,当事人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零售(含冷餐冷冻食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当日,当事人将证照信息提供给美团外卖平台工作人员,由其将证照信息上传至网店,上传成功后开始在美团外卖平台经营“独一家回头客煎饼果子”网店,实际经营项目包括:煎饼果子、面汤等热食类制售、自制饮品、预包装食品销售。2019年9月5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将经营范围变更为:预包装食品零售;小吃服务;办理了食品摊贩备案证明,经营项目为:食品制售(热食类制售、冷食类制售、半成品类制售、预包装食品销售),并开始在实体店现场制售煎饼果子,其美团外卖平台网店亦在持续经营。2020年1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将美团外卖平台上的网店关闭。 | 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本办法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未作规定的,按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执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 自觉履行 |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6月10日 |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