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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荣信达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在互联网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案行政处罚决定公布

2020-06-22 23:19:4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6月17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天津荣信达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在互联网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青市监稳罚〔2020〕9号。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稳罚〔2020〕9号

当事人:天津荣信达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10520721610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小孙庄村二经路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郭双彦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981********3861

联系地址:河北省泊头市齐桥镇南王庄村249号

2020年1月2日,执法人员接举报,对天津荣信达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平台上的网店进行检查,发现网页商品“拉力机 载带拉力机 包装机”产品宣传中有“热销拉力机全网最低价”字样。

经查实,当事人主要从事塑料制品加工和销售,公司在阿里巴巴平台有一个自己的网店,网址为:https://rayltar.1688.com/,公司的网店主要用于公司的产品宣传、销售。网站内容共分“首页” “供应产品”“公司档案”“公司相册”“公司动态”“留言板”“联系方式”“会员专区”8栏。2020年1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网店进行检查,发现网店内商品“拉力机载带拉力机 包装机”产品宣传中有“热销拉力机全网最低价”字样。经调查,上述宣传字样,是当事人于2019年4月份自行发布的。

另,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后进行整改,将网店内商品全部下架,关闭网店,且网店只具有展示功能,不能下单支付,故本案无违法金额,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1月2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在网店内商品“拉力机 载带拉力机 包装机”产品宣传中有“热销拉力机全网最低价”字样的事实;

2、2020年1月2日,经当事人确认的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网店截屏照片4张,共4页,证明当事人在网店内商品“拉力机 载带拉力机 包装机”产品宣传中有“热销拉力机全网最低价”字样的事实;

3、2020年1月2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经营资质;

4、2020年1月2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在网店内商品“拉力机 载带拉力机 包装机”产品宣传中有“热销拉力机全网最低价”字样的事实;

5、2020年1月1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网店进行检查的截图,证明当事人将网店内所有商品下架、关闭网店,积极整改、消除影响的事实;

执法人员已于2020年3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稳罚告〔2020〕9号),当事人无异议。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在互联网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态度诚恳,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不存在主观故意,在执法人员检查后,积极整改,将网店内所有商品下架、关闭网店。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以及《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建议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西青开发区支行,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津港公路龙府花园4号楼1—2单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 年 3月 31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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