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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岛孚美服装有限公司加工贸易手册超期未办理海关手续违规案的处罚决定

2020-06-17 21:58:3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6月17日,青岛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大港海关关于青岛孚美服装有限公司加工贸易手册超期未办理海关手续违规案的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共和国</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青岛大港海关关于青岛孚美服装有限公司加工贸易手册超期未办理海关手续违规案的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大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港关缉违字〔2020〕0026号

当事人:青岛孚美服装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苇产社区

法定代表人:金英民

海关注册编码: 3702947262

当事人向海关备案的B42277453644号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至2019年5月2日。截至到期日,当事人仍有保税料件人纤短纤与棉混纺染色机织平纹布600码、重质棉涤混纺染色机织平布271码、涤纶机织松紧带1090码、重质棉制染色梭织平纹布28码、聚乙烯包装袋900个、塑料钮扣2700个、纸制印刷吊牌1800套、铁制揿扣1500套未执行完毕,手册未在有效期内办理展期或核销等海关手续。

主要证据:

(1)通关手册复印件;

(2)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3)海关查问笔录;

(4)税款计核证明书;

(5)当事人主体资格等。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3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6月11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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