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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天津市宝坻区倩文百货商店(赵增文)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6-16 18:50:1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6月15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口案〔2020〕5号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口案〔2020〕5号

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倩文百货商店(赵增文)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4MA06DPQ15Q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口东街道于古庄村东街增1排3号

经营者:赵增文

身份证号码:3706841981xxxx5638

联系电话:139xxxx6716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口东街道xxxxx街增1排3号

2020年5月8日,本机关接投诉,投诉人称其在宝坻区林黑公路与广阔道交口世纪华联超市购买的面包,花费4元,发现已经超过保质期。后经执法人员调查,投诉人所投诉的世纪华联超市为天津市宝坻区倩文百货商店,所购买的面包为“桃李”牌起酥面包(豆沙馅)。2020年5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口东镇于古庄村东街增1排3号的天津市宝坻区倩文百货商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桃李”牌起酥面包(豆沙馅),货架上放有“桃李”牌起酥面包(豆沙馅)2个,生产日期均为2020年5月6日,保质期7天,未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分别于2020年4月27日、2020年5月2日从桃李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桃李”牌起酥面包(豆沙馅)共计5个。当事人在保质期内售出4个,2020年5月7日售出1个(生产日期2020年4月24日,保质期9天)已超过保质期。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未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超过保质期的“桃李”牌起酥面包(豆沙馅)。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4元,违法所得1.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5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天津市宝坻区口东市场监管所对投诉人何先生所做的询问笔录,共2页;

2.2020年5月8日,经当事人确认的由投诉人何先生提供的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购买的“桃李”牌起酥面包(豆沙馅)照片,共3页; 

3.2020年5月8日,经当事人确认的由投诉人何先生提供的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购买“桃李”牌起酥面包(豆沙馅)的视频文件,共1份; 

4.2020年5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所做的现场笔录及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共7页; 

5.2020年5月11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赵增文身份证复印件,共3页;

6.2020年5月11日,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共8页;

7.2020年5月2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负责人赵增文所做

的询问笔录,共2页;

8.2020年5月25日,当事人提供的加盟授权书,共1页;

9.2020年5月2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所做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计算说明,共1页。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已于2020年6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进货票据等证明材料,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小,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1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6月12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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